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当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 供图 广西人大新闻信息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是广西档案工作领域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自2007年5月修订以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档案工作既面临新一轮科技革命,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也存在基层档案专业人才短缺,基础设施设备跟不上新时代发展需要,传统档案服务已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服务需求等新挑战。为此,聚焦解决档案工作短板弱项,通过法定程序修订条例,使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适应档案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于维护法治统一、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和困难,十分必要和迫切。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肖远贵介绍,条例要求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档案保护和管理工作,特别是与广西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的红色档案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实行重点保护,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活动,教育引导人们从红色档案中不断汲取精神力量。
条例结合广西实际,明确档案工作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并对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进行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档案,依法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并加强研究和开发利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贡献档案力量。同时,为了在档案工作中突出广西特色,条例还规定,鼓励和开展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特色品牌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资源建设。
“条例的修订为我们加强全区档案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档案行业管理、提升依法管档治档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全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陆波介绍。(文 蔡俊聪 实习生詹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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