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2017年6月,梁先生在玉林市容县容西鹏车行摩托车经销店(下称当事人),购买新大州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价格9600元。2017年7月23日,梁先生驾驶该摩托车到容西镇平坡村干农活,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大约3-4个小时后,摩托车突然发生自燃并烧毁。案发后,梁先生认为是摩托车质量问题导致自燃,找当事人论理要求赔偿损失,但当事人以没有消防部门出具的非人为纵火相关证明和该车自燃是由于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认定书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梁先生向容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权。接诉后,容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通过当事人协调督促生产厂家派人检验被烧毁的车辆。
2017年8月1日,该摩托车生产厂家从南宁派维修人员到容县对自燃摩托车做了相关的检测,结果证明:摩托车自燃是由于线路以及天气问题引起的。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当事人赔偿梁先生一辆全新的摩托车,消费者表示满意。
广西工商部门点评:本案中,消费者梁先生能获得赔偿一辆新车,关键是该摩托车厂家对自燃摩托车做了相关的检测,检测结果证明:摩托车自燃是由于线路以及天气问题引起的。通过本案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如遇类似车辆自燃,请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电话,并拿到由消防部门出具的非人为纵火以及自燃车辆是由于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相关证明。此外,在购买车辆时要注意保管好相关的发票和凭证,以便依法维权。(供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辑 农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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