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后,原归属中央的10%分享部分让渡给地方,该部分统一调整为县(市、区)级分享,自治区本级分享比例不变
■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缴纳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记者日前从自治区相关部门获悉,当前全区水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启动。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全区水资源税改革涉及的适用税额、计征方法、分成比例等有关事项。
根据《通知》,水资源费改税后,原归属中央的10%分享部分让渡给地方,该部分统一调整为县(市、区)级分享,自治区本级分享比例不变;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缴纳。
《通知》确定我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同时,分类合理确定我区各类型取水的水资源税适用税额,11种取水类型的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中,有9种是从水资源费平移过来,一般取地表水、地下水仍分别按照之前水资源费时期0.1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征收,以确保税费改革平稳过渡;还确定了火力发电、核电冷却取水计征方法,我区将沿用水资源费时征管的计算方式,即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水量×适用税额;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通知》明确,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水三种情况,从高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此次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确定为我区水资源税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有助于实现我区水资源税费制度平稳转换,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和加强水资源分类管理保护,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胡戴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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