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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开展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保工作 孤儿等人群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022-08-23 10:24:38来源:南宁晚报编辑:韦欢责编:刘洋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医保局获悉,南宁市开展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明确要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

  根据出台政策规定,明确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的60%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定额资助,40%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不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马山县、隆安县、上林县个人缴费标准的40%由市、县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按照5∶5比例分担。

  对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不分残疾类别和等级)、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部门负责全额代缴;城镇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部门负责给予补助,另50%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城镇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全额补助。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负担,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给予全额代缴。

  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资助,在规定的过渡期内(2022—2025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为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经费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余下个人缴费标准的40%的费用由监测对象个人承担。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个人缴费标准的40%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监测对象同时对应多个困难特殊人群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资助。

  对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参保资助,对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对2014年、2015年退出户,按照其个人缴费标准的30%进行资助,资助经费不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余下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对稳定脱贫人口同时对应有多个身份类别的,按照资助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资助。(南宁晚报 记者彭媛媛 实习生向珊)

  ■名词解释

  困难特殊人群

  本次参保缴费资助所指困难特殊人群包括:经南宁市卫健、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困难特殊人群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简称民政救助对象)、残疾人、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简称计生家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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