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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林木种苗新条例
2021-09-02 10:23:27来源:广西日报编辑:杨永娟责编:赵滢溪

  ● 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林木良种籽粒、穗条和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 擅自采集或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以及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将予以处罚

  9月1日,广西召开林木种苗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新增种质资源保护补偿机制条款。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方面,《条例》规定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林木良种籽粒、穗条和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条例》进一步规范管理网络销售种苗行为和电商平台。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协助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规定,擅自采集或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以及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将予以处罚;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以及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也将予以处罚。(广西日报 记者/王艳群 通讯员/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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