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对象,包括: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优良种源的优良林分和有价值的科学试验林种质资源;具有医药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防护林树种、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种质资源;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针对广大林农关注的能否出售、串换自繁自用林木种苗的问题,《条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且不得出售、串换假劣林木种苗。对于林木种苗的一般经营销售要求,《条例》规定: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符合法定标注内容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产地检疫合格证。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销售或者调运、邮寄的,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
《条例》规范了网络销售林木种苗行为,明确规定: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林木种苗或者提供林木种苗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依法协助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广西日报 记者/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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