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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立法保护水土资源

2019-08-23 15:33:01 | 来源:南宁日报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赵滢溪

  本报讯 (记者杨盛)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防治水土流失,是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8月22日,市司法局召开《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草案专家论证稿)》[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专家论证稿)》]专家论证会。

  当前,南宁市处于大开发大建设阶段,生产项目建设多,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形势依然严峻。要想解决水土流失问题,重心应该放在预防上,预防工作不给力,一旦造成水土流失,再去治理便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因此《规定(草案专家论证稿)》拟对南宁市水土保持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按照审批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经批准、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站长陈春赞同“未建设先报备”的做法,但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上,她认为应该深化“放管服”改革,让生产建设单位“少跑路”。

  如果已经对水土资源造成破坏了该怎么办?《规定(草案专家论证稿)》拟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使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其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生产建设单位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广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肖克飚认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西部地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如果造成大面积的水土破坏,所补偿的费用远远抵不上修复和治理所需要的支出。

  水土流失后是否能得到修复和治理,已治理的又达到何种程度。《规定(草案专家论证稿)》拟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设置监测站点,对水土流失的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进行动态监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水土保持检查工作。

  肖克飚认为,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水土保持检查工作,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建议修改该条款表述内容。

  此外,《规定(草案专家论证稿)》拟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伪造、使用虚假数据等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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