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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布7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19-08-22 10:19:21 | 来源:人民网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赵滢溪

  人民网南宁8月22日电 房地产开发商宣称“读最好的学校,住最好的江景大宅”,医疗美容机构发布“术前、术后”广告照片却无法提供证明……近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今年以来处罚的7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包括广告中使用禁止性用语、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未设置一键关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南宁某置业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最高级”违法广告用语案。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南宁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读最好的学校,住最好的江景大宅”广告,构成发布房地产广告使用“最高级”用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10000元。

  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明,当事人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在自身经营场所中发布有“集团研发团队是世界唯一掌握大蕉果萃取技术应用到工业、农业、环保等不同领域的高新企业”“领先世界科技三十年”“杀菌消炎速度快,10分钟灭菌率达到99.9%”“显著提升人体免疫力”等内容的易拉宝架广告和墙面宣传广告。当事人无法证实以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属于虚假广告,被处罚款26244元。

  广西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宁医疗美容门诊部互联网发布引入误解医疗美容虚假广告案。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广西某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宁医疗美容门诊部为吸引顾客,提高门诊部的整体业绩在其门诊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注“术前、术后”3组图片及门头招牌6组图片中,有4组图片标注“华丽蜕变”字样的宣传广告。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宣传内容的来源和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属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当事人罚款20400元。

  广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发布广告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市场分局查明,当事人广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中发布广告,主页标题为“帝医整形 医美定制”,网页内容标有“实力派我见证”“百项荣誉、千万美例,见证帝医实力派”等文字及“权威专家”“经典案例分享”等图文的广告内容,该网站广告图文内容由当事人品牌部设计人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中的医疗机构名称与真实的广告主体不相符,违反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南宁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互联网发布弹窗广告未设置一键关闭案。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南宁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在租用的网站,以弹出的对话框发布广告,内容有“不美不过年”“精于工、匠于心”等鼻子、眼睛医疗整形的广告宣传。上述弹窗广告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却未能确保一键关闭,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处罚款15000元。

  广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互联网发布无法验证科研成果食品虚假广告案。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广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开了一家网店。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的挪威原装进口儿童钙片批发等代发的产品详情页发布“权威临床研究表明、临床科学研究结果”等广告内容。受委托人承认当事人在网店的产品详情页面上使用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调查结果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权威临床研究表明、临床科学研究结果”构成虚假广告,被处罚款1400元。

  广西食遍天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互联网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市场分局查明,当事人广西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告主甘肃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了广告合同,并在其网站“食遍天 一个专卖美食特产的平台”上代理发布了食品广告,该广告的图文中有“御藜露 装在瓶子里的谷物精华”“藜麦属粗纤维含量谷物,而常吃粗纤维的食品可以减少15%患心脏病的风险”“藜麦还具有改善体内酸碱平衡,减肥、降三高、预防糖尿病等奇特作用”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没款6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在发布互联网广告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商品服务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晰、真实反映,不能使用虚假的、误导消费者的语言,否则就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广告虚假违法案件140件、并处罚金192.58万元,其中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件72件。(朱晓玲、梁明华、何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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