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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交警曝光酒驾醉驾名单 这五类交通违法最可怕

2019-03-04 10:35:32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赵滢溪

  自开展严厉整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霹雳行动”以来,南宁交警对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的保持高压态势,在3月2日行动中,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35起,其中醉驾1起,现予以曝光警示。

  3月2日酒驾醉驾曝光名单

南宁交警曝光酒驾醉驾名单 这五类交通违法最可怕

  “醉”与“罪”相连,“驾”与“家”同重!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远离酒驾!

  “交通事故猛于虎。”在众多事故成因中,交通违法往往是“罪魁祸首”。因此,远离交通事故,首先要远离交通违法。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南宁市2018年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的前五类交通违法行为,希望能对每一名交通参与者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

  No1.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8年,全市共发生420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2018年7月19日22时34分,韦某醉酒后(经检验,韦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8.1mg/100ml)驾驶桂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银沙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银沙大道北段时,逆向驶入对向非机动车道,撞上正常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上的两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酒驾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酒后驾驶引起的惨痛教训并不少见,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贪恋杯中酒,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酒驾入刑已经多年,事故教训告诉我们,无视法律,无视生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No2.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018年,全市共发生386起因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引发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2018年6月5日12时45分,李某驾驶桂E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搭载陈某沿兰海高速由南宁方向往武鸣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海高速1945KM+500m时,因李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先碰撞高速公路中心绿化带后发生侧翻,造成驾驶人李某、乘员陈某死亡,车辆和高速公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6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100元罚款,并记2分。

  交警提醒:分心驾驶行为有多种,一个动作也许时间不长,但事故发生却在瞬息之间,稍一疏忽,终酿大祸。因此,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集中注意力,尤其在高速上行驶更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不做任何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把握生命,安全驾驶。

  No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2018年,全市共发生193起因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引发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2018年12月17日15时55分许,韦某驾驶桂A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青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自卸货车右转往青林路方向时和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规定: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交警提醒: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文明礼让,是对每一位驾驶人的基本要求,在道路上行车更应遵从“一看、二让、三通过”的准则,只有时刻把他人的生命放在心上,才能让道路更安全、通畅、和谐。

  No4.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018年,全市共发生127起因转弯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引发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2018年6月24日22时20分许,罗某驾驶桂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侯某、覃某沿G80广昆高速(南百段)由百色往南宁方向行驶,至612KM+500M处时客车车头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桂K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客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客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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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4项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的,处100元罚款。

  交警提醒:追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跟进距离少于安全距离。特别是前车为大车的时候,为了安全,切勿紧贴着大车,一定要留出更大些的安全距离。

  No5.不按规定会车

  2018年,全市共发生115起因不按规定会车引发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2018年12月30日10时10分许,庞某驾驶桂F**9小型面包车搭载8人沿101省道由南宁方向往横州方向行驶,覃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对方向行驶,行驶至S101省道79KM+400M处,两车会车的过程中,庞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虚线左转弯驶往对向车道,覃某发现险情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使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碰撞小型面包车车身右侧,造成面包车车上1名乘客当场死亡,其余7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4条第1款第一项:

  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处150元罚款。

  交警提醒:该案中庞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不仅超员,而且违反规定会车,可以说交通法规意识淡薄。只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敬畏生命,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愿逝者安息,生者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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