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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2018-08-08 17:43:54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唐颖倩):近日,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财政厅、广西卫生计生委、广西安全监管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广西在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两年后,正式全面推开广西工伤预防工作。

  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实施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是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因工作需要,经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使用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工伤预防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确定重点领域 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办法》要求,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通过公告、社会媒体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此外,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按照相关申报要求,制定工伤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工伤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工伤保险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评审等办法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选定的服务机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结合服务协议(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组织评估验收。对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工伤预防项目评审、验收评估专家劳务费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的费用,由负责单位或部门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解决。其中,专家劳务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相关标准支付。  

  接受各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达不到协议(合同)要求的,三年内不得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申报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实施办法》还在工伤预防费使用预算管理、工伤预防项目审核确定、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资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今年,广西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拿出近1200万元,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预防意识,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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