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广西要闻

广西在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推行按病种收付费

2018-01-05 17:43:35 | 来源:南宁晚报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广西在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推行按病种收付费

  涉及127个病种 消化系统疾病最多

  患者就医最关心的莫过于治疗费花了多少。近日,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共127个,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目前,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是按项目收费,患者在就诊和治疗期间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少则十几项,多则上百项。为进一步推进广西医疗服务定价方式的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扩大按病种、服务单元等收费范围,三部委联合印发了《通知》,主要在广西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

  《通知》规定,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以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为例,腰椎间盘突出症进行腰椎间盘摘除术治疗,最高限价15000元;结肠癌术后辅助治疗最高限价13680元;新生儿、孕期导致的母婴ABO血型不合溶血病,最高限价8000元;中医治疗支气管哮喘,最高限价7590元。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为基准,下浮5%。

  本次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共127个。《通知》提出,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及当地实际,在充分考虑补偿服务成本和患者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具体制定本地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各地医疗机构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幅度不限。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中,对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残疾贫困、农村“五保”等有效证件者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以及慢性病等患者,必须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优惠政策。《通知》自2017年12月20日起试行二年。此前自治区已出台的按病种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其规定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热点答疑】

  ●收费标准包含哪些费用?

  《通知》规定,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收费,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比例付费。

  按病种收费属于“打包式”收费。为避免患者因不了解按病种收费产生的矛盾,《通知》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台账,建立按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同时,要在院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哪些患者可纳入收费范围?

  本次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共涉及神经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肾脏和泌尿道疾病、中医等19个临床专业的127个病种。其中消化系统疾病最多,共有27个,如胃十二指肠溃疡、胃癌、大肠息肉、反流食管炎等。

  《通知》规定,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患者确诊入院后,需签署按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按病种标准一次性支付所定费用,由公立医疗机构包干使用。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如超出部分,由公立医疗机构承担。

  ●是否需要支付其他费用?

  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除输血费用(含血液费用)、患者出院带药、患者住院病房的床位费用超出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外,《通知》规定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退出临床路径,诊疗费用另行计算。自费患者按国家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如何支付?

  《通知》规定,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如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结算,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较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高5%。

  举例来说,如患者经诊断为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慢性扁桃体炎,需使用等离子刀进行扁桃体切除术,那么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8000元,职工医保支付标准为6000元,居民医保支付标准为4800元。(记者 陈蕾 原文编辑/李奕乐)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