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制度化方式规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力乡村振兴的平台作用,为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办法》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不超过5年。

鹿寨县诞生广西首个以项目整体打包获得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图为中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 供图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项目谋划与实施流程上,《办法》要求综合考虑整治区域资源禀赋、工作基础、资金来源、群众意愿等,将产业导入和运营前置,开展产业导入论证,合理谋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单元原则上以乡镇为基本单位,优先选择国土空间规划重点整治区、空间优化潜力大、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突出的区域,允许条件成熟地区探索跨乡镇整治。实施方案编制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明确整治目标、子项目清单、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经县级初审、市级评审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办法》提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机制,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等涉农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依规参与项目投资、施工及运营,确保资金来源有保障、可实现。
《办法》明确群众参与的方式,鼓励运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参与项目决策、建设、监督、管护等,支持具备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当地群众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简易工程施工。
为强化监管效能,《办法》要求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市级监管、县乡实施”机制,将耕地保护、新增耕地质量等纳入年度核算。项目调整实行分类审批,总投资或整治规模低于原方案80%的不予通过整体验收,整改不合格则移出储备库。验收采取“子项目验收—县级初验—市级整体验收”三级模式,后期管护明确责任单位与管护协议制度,确保整治成果长效发挥。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指导和产业扶持力度,引导产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稳定利用整治后的各类土地资源,培育壮大相关产业,并组织补充耕地主体、产业经营主体加强对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提升质量。
据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文 周复宏 袁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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