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自1995年实施以来,历经五次修改,在规范种子市场、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保护品种选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条例施行时间已久,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无法适应广西种业发展的新形势,因此亟需进行第二次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东兴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登记,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四十条。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唐咸来表示,条例出台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种子法律法规、科学用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特别是农业生产者对种子质量、用种安全的认知,提升种业经营主体对种业生产经营与销售规范、品种审定与引种备案等规定的了解。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等渠道,广泛开展条例解读和案例宣传,增强全社会对种业振兴和粮食安全的重视。
据悉,广西将通过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加强种业基地建设、培育壮大种业企业、加强种业执法、实施现代种业振兴工程等措施,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力争到2030年实现种质资源保存总量突破25万份,新审定、登记优良品种400个以上。(文 蔡雅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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