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城乡医保制度运行。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
自治区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姚方介绍,《实施办法》正文部分分为九章,共四十一条。涵盖了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待遇保障、就医服务等方面内容。在具体规定上,与原有政策相比,体现出几个方面的主要变化。
在待遇水平方面,《实施办法》在确保政策延续性和医保基金稳健运行的前提下,待遇水平有所升高,一方面取消原有的门诊统筹单日支付限额,另一方面取消参保户籍的限制,允许非本地户籍的人员持居住证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此外,还增强生育待遇保障与在校学生就医保障,将参保学生在学校卫生室就医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最高90%统一确定为90%,比普通居民在卫生室报销比例提高5%。
在参保激励和约束方面,广西对连续多年参保且医保基金零报销的居民,设立了专门的奖励措施,同时对断缴人员再参保设置待遇等待期,等待期间不能享受医保报销。
“例如某群众未在我区规定的集中征缴期(2024年9月1日—12月31日)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如果他于2025年1月2日参保缴费,将会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在待遇等待期内,该群众不能享受医保报销,要从4月2日后才能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姚方介绍,以“长缴多得”的方式引导群众持续参保,可以避免“有病参保、无病断保”的选择性参保行为,也打破了“不生病就吃亏”的传统认知,强化了医保的互助共济属性。
据介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广西4000多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权益、规范全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广西城乡居民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7%以上,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有效减轻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有力促进了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文/图 林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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