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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指导意见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2025-02-12 20:48:39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林姗婷责编:刘洋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月11日消息,为持续推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日前该厅与住房城乡建设厅、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广西继2021年之后再次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旨在巩固历年问题化解工作成果,做好政策延续适用,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

  《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等原则,针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主体不清、登记主体缺失、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及跨宗地建设、涉及抵押查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等15类25种具体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和办法。其适用的权利主体主要是购房业主,同时也兼顾解决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不动产“登记难”问题。

  针对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无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意见》以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以及2009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划分,分类解决不同历史时期不动产土地权属来源用地手续问题。

  结合广西实际,对不动产因查封原因无法办理登记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因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意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购房人原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建设单位并处于查封状态,由购房人向查封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经法院同意,可先行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时,2019年2月26日前已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并已交付入住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报经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缴分离”的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同时,可为项目办理确认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并为已按照项目审计报告所确定价格缴纳全部购房款的单户办理分户确认和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据了解,不动产登记涉及千企万家,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成为群众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2021年8月,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有效期3年。文件施行以来,全区各地积极推动6大类18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集中化解,累计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问题40多万宗,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和企业。(文 张雁 陈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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