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和种类。补贴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补贴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等。
《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为自建或购置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均由运营方投资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运营补贴针对机构中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采取养老机构等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划分20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60—190元不等的补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给予50—400元不等的岗位津贴。(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何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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