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何宁):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钦州市内保留着不少原生态古村落。目前,钦州市共有13个传统村落,其中7个既是国家级传统村落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传统村落,6个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传统村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加上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传统建筑年久失修以及不合理开发建设等原因,传统村落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遭到破坏,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目前,现行的法律体系尚没有传统村落专项法律、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为推动钦州市传统村落的有序保护、合理利用、活态传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强调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规定传统村落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注重保障原住村(居)民的权利,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立足钦州市实际,《条例》注重突出钦州地方特色,将体现钦州特色的“红色文化”“楹联文化”“书院文化”“岭南文化”“海丝文化”等融入条文中。同时,《条例》将传统村落保护与乡村风貌提升、美丽村屯建设相结合。
《条例》规定鼓励、支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化服务平台、数字博物馆以及开发数字化创意产品等,促进传统村落文化资源的共享、展示和传播。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规划编制、保护管理、综合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分别从部门职责、规划编制报批和实施、普查建档、分区保护、设立保护标志、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禁止行为、警示和退出机制以及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挖掘优秀历史文化、发展乡村旅游等方面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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