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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
2021-05-12 14:36:00来源:南宁晚报编辑:杨永娟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降成本!广西取消水电气这些费用 全面清理规范广西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

  ■本报记者韩沛 

  近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清理规范广西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取消供水接入环节中的报装费

  供水环节收费中,《方案》明确,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同时,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和独立供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自来水价格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取消移表费、调试费等收费

  过往常有用户反映,用电报装、维护环节存在收费种类较多且看不懂的问题。对此,《方案》明确提出,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振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在完善电价机制方面,广西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研究建立全区范围峰谷分时电价,健全差别电价机制。 

  

  ●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方案》中明确,在供气收费环节中,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此外,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为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将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严禁对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根据《方案》,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应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安装费用必须按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企业要尽快降低偏高的工程安装费

  《方案》明确了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明码标价。

  同时,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尽快降低偏高的工程安装收费。

  针对经营者收费行为规范,《方案》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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