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城市远洋    |    老外在广西       直观中国    |   视频   |    原创    |    热点专题    |    一带一路    |    魅力东盟     |    舆情智库
南宁市多项措施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2021-03-01 11:15:09来源:南宁日报编辑:唐颖倩责编:赵滢溪

  本报讯(记者阮晓莹)为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强首府科技创新支撑能力,近日市政府印发《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一系列奖励激励措施。

  《方案》明确,到2025年,我市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占比达30%以上,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与强首府战略强创新相适应的研发格局基本形成,全市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方案》提出,我市将优化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健全政府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县区、开发区每年根据发展需要,将科技支出作为年度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各级财政科技研发支出占比只增不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科创基金、天使基金的作用,促进政府—银行—企业联动、投贷结合,推进各类财政性引导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加强科技信贷等科技金融的有效供给,最大限度地扩大全社会研发投入。

  在强化企业投入主体作用方面,南宁市将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行动,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传统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转型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与质量同步提升。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研发投入纳入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其他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其他市级研发平台由主管部门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资助30万元;新认定为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国家认可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建设资助5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建设资助最高200万元,补助经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团队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经考核合格后,分批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

  同时,启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在科创板等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现有政策予以奖补。进一步加强政银合作,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科技企业、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创新投资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给予财政补助。

  此外,南宁市还将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抵税政策,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