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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第一部金融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将于12月施行 金融组织推介产品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2020-09-25 19:39:52来源:南宁晚报编辑:唐志强责编:赵滢溪

  ■本报记者廖欣 

  昨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据了解,《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西第一部专门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广西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对于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等信息将对外公布 

  近年来,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地方金融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地方金融组织加速涌现。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末,广西已有地方金融组织625家。《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同时在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推进地方金融发展以及落实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在监管制度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授权、备案等信息。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分类监管,可以施行监管约谈以及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此外,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筹建立全区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做好监测、评估、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

  推介金融产品应通俗易懂并提示风险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方面,《条例》规定,要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主选择。

  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知情权,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将被取缔 

  在地方金融组织市场准入方面,《条例》明确,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中,准入需要获得批准的有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获得授权的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条例规定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批准、授权的,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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