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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政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标准
2020-08-13 09:45:17来源:南宁日报编辑:唐志强责编:路晶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施行《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据。

  《办法》明确,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等。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除与原单位另有约定外,其从原单位获得的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不变;为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逝世,其获得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办法》提出,担任单位领导职务(不含内设机构)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股权和分红奖励;单位领导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予以说明。正职领导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应当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及任职期间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在任现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办法》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给予为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同一职务科技成果可以采取以上多种方式进行转化,并按照以上规定分别提取股权和分红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总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在股权奖励的“技术股”基础上以现金入股企业,采取“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与孵化企业发展捆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南宁日报讯 记者 阮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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