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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违反条例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2020-07-31 17:57:05来源:南宁新闻网编辑:唐志强责编:路晶森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条例》基本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违反垃圾分类条例,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违反条例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会议现场。记者 李琴 摄

  违反垃圾分类条例,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如斯介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生活垃圾按照各自类别,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易碎或者含有有害液体的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为确保居民按分类要求投放垃圾,《条例》明确了管理者、垃圾产生者、处理者各自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类区域或者场所的业主、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所有权人、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报告执法部门。

  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从源头控制垃圾产生量

  生活垃圾减量化是减小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必须在源头减量上下功夫,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

  对此,《条例》第五章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作了重点规定:首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二是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公共机构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三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旅馆、酒店经营单位不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碗、筷子、调羹等餐具。四是鼓励可回收物的回收与资源化利用,逐步限制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绿色包装的使用。五是推动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目前,南宁市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也正在制定关于禁止使用的一次性办公用品目录,限制使用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指导意见,快递行业、电子商务企业包装减量与回收实施指导意见,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目录等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政策文件,下一步将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等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规定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环节协调高效运行,《条例》根据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的特性,着重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分类收集要求,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收集单位与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或预约收集,等等。二是明确分类运输要求,分类后的生活垃圾不得混装、混运,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车辆应当清晰标示垃圾类别,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三是明确处置单位的义务,即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配备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等。四是建立拒收制度,为确保垃圾分类的推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重新分类,不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

  因地制宜 加强农村垃圾分类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通过自治区党委、政府近年来大力推动实施乡村清洁工作,我市农村环境有了很大改观,农村居民环境保护、生态文明意识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有了这个基础,《条例》一方面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和便于分类处置的要求,规定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实行与城市一样的标准;另一方面,根据农村地区实际,明确了农村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主体责任,规定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应的职责。同时,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对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置不宜采取一刀切集中处置的方式,《条例》规定,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屯,应当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县、乡镇、村设置的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屯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置措施就地进行处理。(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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