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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补偿金”出台 护航扶贫小额信贷
2020-07-23 09:28:32来源:广西日报编辑:唐志强责编:路晶森

  原标题:“风险补偿金”出台 护航扶贫小额信贷

  为促进金融服务脱贫攻坚,规范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去年12月,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文件进行了解读。

  问:请谈一谈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答: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的82.75%,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与此同时,部分市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需要自治区层面制定政策予以指导。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问: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什么?它与担保金有何区别?

  答: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在放贷银行经尽职管理、依法清收和确定损失后所产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类扶贫小额信贷除外)贷款本息损失中,按规定比例应予补偿的部分。

  中央各部委出台的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如何确定?

  答:通过对我区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问:风险补偿金是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如何理解这个“合理损失”?

  答: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

  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问:风险补偿金以什么作为基数来核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正式启用?

  答: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

  户贷户用类扶贫小额信贷,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关于自然人贷款相关规定认定呆账。户贷企用类扶贫小额信贷,不得动用风险补偿金。(记者 周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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