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集中有限财政资金用于助力发展、保基本民生等各项重点支出
■根据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将以往按年度清算收回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改为按季度清算收回
■2016-2019年,全区已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共节约资金326.61亿元;今年一季度,全区已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节约资金7.54亿元
7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该厅制定出台《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实施方案》,加速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回收,确保集中有限财政资金用于助力发展、保基本民生等各项重点支出,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多作贡献。
根据《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将以往按年度清算收回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改为按季度清算收回,要求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核实各预算单位收回指标,下达核减通知,按核减后的指标考核该单位预算执行进度。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回收范围为:预算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等预算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后,采购预算金额与支付采购金额(采购合同金额)形成的差额。因政策变动或工作计划变更原因未实施采购的项目,其未形成实际支出的预算资金,不纳入回收范围。分次采购的项目,按次分别回收节约资金,预算单位不得滚动使用。
强化追踪问效,对预算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动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相应扣减当年度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当年度部门预算资金余额不足扣减的相应扣减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规模。
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有力推进了节约型机关建设。据统计,2016-2019年,全区已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共节约资金326.61亿元;今年一季度,扣除疫情紧急采购数据,全区已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节约资金7.54亿元。(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 周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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