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扶贫产品,请认清“广西扶贫产品”标识。
《方案》明确扶贫产品认定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带贫减贫机制健全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性初级农产品、食用性精深加工农产品、农村手工工艺品、乡村旅游产品或服务。
7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扶贫办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消费扶贫的有关决策部署,规范广西扶贫产品流通,自治区扶贫办颁布了《广西扶贫产品认定方案》,并公布了“广西扶贫产品标识”,今后消费者通过“广西扶贫产品标识”,可以快速识别出有带贫益贫作用的产品。
申请认定的产品(烟、酒、名贵土特产品等不能申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畜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市场主体聘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总用工量的10%(含)或30人(含)以上;二、贫困户股东成员数量占市场主体全体股东成员的20%(含)以上;三、产品生产原料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生产的产品达到10%(含)以上;四、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达到经营用地的15%(含)或50亩(含)以上。
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单位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带贫减贫成效必须真实可信,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已被认定为全国扶贫产品的,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广西扶贫产品。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登录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http://www.cpad.gov.cn/),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市场主体涉及扶贫产品的相关证明。
申报过程中,产品名称、所属品类、生产单位、带贫成效等,将在广西扶贫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广西扶贫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对于有异议的产品和申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有关部门或“12317”监督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方案规定,自7月起,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生产的产品,未被评为全国扶贫产品,不粘贴(套印)“广西扶贫产品”标识或广西扶贫溯源二维码的,原则上不能在消费扶贫行动中统计为扶贫产品。(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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