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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和工作要求
2020-02-18 10:38:04来源:南宁晚报编辑:骆秋妤责编:赵滢溪

  ■本报记者韩沛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疫情的精准防控,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16日印发《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和工作要求。  

  公共服务场 所有发热、咳嗽症状者禁止进入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通信、邮政、水电气供应等营业场所,高速公路及其他公路服务场所(含加油站),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场所(以下称公共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

  加大本单位员工信息排查力度,排查近期外出员工及其子女及家属的去向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信息。员工上班前必须检测体温,工作期间抽测体温。有发热和呼吸道症状者,一律不得上班,并按应急预案处置。员工上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要加强用餐管理,采用配餐制,错时分散就餐。

  严格加强人员体温监测。若发现有发热、咳嗽症状,一律禁止进入,并做好现场登记,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进入营业场所办事人员应佩戴口罩,工作人员对未戴口罩的及时劝阻进入。如强行闯入的,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办公商业场所 餐馆上座率宜控制在50%以下  

  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商务楼宇的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是本场所、楼宇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当地卫健部门、疾控机构及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防控工作,督促有关使用者、经营者、管理者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优先采用自然通风。使用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要保证中央空调通风系统运转正常,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发现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的,必须停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严格餐馆和单位用餐管理。采取有效分流措施避免人员密集,餐馆上座率宜控制在50%以下。保证食品安全,餐具要一人一用一消毒。配备标志清晰的垃圾收集专用设备,规范处理厨余垃圾。   

  文娱体育场所 疫情解除前一律停办大型活动  

  影剧院、KTV、演艺场所、网吧、游乐场、健身馆、游泳馆、体育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以下统称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经营场所),开业、复业前要按规定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符合规定防控条件才能开业、复业。  

  各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经营场所开业、复业后,按照“先测体温后进入”的要求,对进入场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一旦出现体温超过37.3℃,应及时送到临时隔离点,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并协助开展有关调查处置工作。拒绝不戴口罩人员进入场所。

  每日要对重要区域进行严格全面消毒。公共洗手间保持清洁,配备肥皂、洗手液或含醇手消液,确保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使用。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门把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日不少于2次消毒。

  在当地疫情解除前,各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经营场所一律暂停举办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包括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和人才招聘,以及其他大规模群体性活动。对确需举办的聚集人数较少的户外节日娱乐活动,举办方须按规定报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并制定详细的活动组织方案,严格采取秩序维护、必须的消毒预防、环境清洁的条件下方可进行。  

  旅游景区 加大设施距离合理控制游玩人数  

  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暂时关闭旅游景区,并不得在景区内举办任何公众聚集活动、文化旅游活动及类似活动。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监督景区关停工作,对未经允许私自营业的景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旅游景区按规定恢复开放后,要严格实行景区进出口管控,尽量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如有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并及时送到临时隔离区,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转送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科学规划景区内经营场所,合理疏导人流,避免人员过于集中。要加大各项设施设置距离,合理控制到景点游玩人数,避免人员过于集中。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旅游景区经营单位每天要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旅游景区,责令其立即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放;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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