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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法治守望

2019-06-05 10:10:21 | 来源:广西日报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赵滢溪

  本报记者 王春楠 通讯员 彭绍征 黄明强

  ■编者按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于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不能缺席。

  近年来,全区各级法院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新收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类案件16710件,审结16663件,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6月4日,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陆正村芝麻岭的一处山坳,复种的小树林已长到一人高,山谷一片青翠葱茏。而两年前,这里还是一片异味熏天的荒地:不法分子将有毒废油废物倾倒、填埋在此,需处置的污染物近3500吨,污染面积超过3个篮球场。在历时2年的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来宾市两级法院用法律武器治理污染,功不可没。这是我区各级法院用法治力量守护生态环境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广西高院是全国最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六个高院之一。广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妥善处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新体制,探索完善环境资源裁判新规则,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1  生态优先

  为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西时强调,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要使八桂大地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八桂大地美丽形象的发力点。

  擘画蓝图定方向,久久为功立潮头。如今,走进南宁市那考河湿地公园,碧波荡漾,风光宜人。然而,就在前几年,那考河附近的“大乌村”因为房地产开发,从事建筑弃土、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业务的许某、文某为了降低成本,竟随意倾倒建筑弃土和建筑垃圾,导致逾12亩灌木林地原有植被遭到完全破坏。

  违法必追责。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文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文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6年以来,南宁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886件,结案769件。法院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坚持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统一性,让人民群众真正享有蓝天绿水的优美生态环境,使民生福祉看得见,摸得着。

  在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时,全区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

  前些年,金秀某电力公司在该县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铺设引水管道和压力前池等设备,在自然保护区内安装变电站和发电机组,生态遭受破坏。2017年8月,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就此作出限时拆除清理保护区内电力设备的有关通知。该电力公司不服,向来宾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来宾市政府作出维持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2017年11月,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强制进行生态恢复,并要求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变电、发电机组等违法生产设施及设备。公告之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强制拆除。

  2018年1月10日,该电力公司以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和来宾市政府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来宾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和来宾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逾2.2亿元。

  来宾市中院依法审理后认为,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没有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事先催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该行政强制拆除清理行为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且对拆除的设施、设备已尽到了妥善处理和保管。据此,驳回该电力公司要求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赔偿的诉讼请求。

  2  齐抓共管

  联动司法凝聚保护合力

  阿亮等6人在浦北县六硍镇新华村委芳塘桥的河段里从事网箱鱼养殖。由于郭某梧等人在河流上游非法经营的浸竹场非法排污,致使阿亮等人网箱养殖的草鱼全部死亡。阿亮等6人起诉到北海海事法院,要求判令郭某梧等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逾66万元。

  随后,北海海事法院与浦北县政府共同启动联动调解机制。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又协同当地政府参与解决各方当事人分配赔偿款事宜,原告及时拿到了赔偿款,对政府及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作为我国在地方设立的11家海事专门法院之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所属的港口、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对管辖海域内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私益和公益诉讼具有管辖权。同时,该院还负责受理广西陆源污染引起的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我们把联动司法作为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措施。”北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傅晓明介绍,该院聘任了3名人大代表作为执法监督员。与广西海事局启动了诉前联调工作站,逐步在各海事处设立工作站,各业务庭和派出法庭与港航企业、海事局、渔监、金融、人民调解委员会等7个单位建立了诉前调解机制,并落实了10多名诉前调解联络员。

  今年1月10日,来宾市中院依法公开宣判来宾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刘某等23名被告被判赔偿共计4094.98万元,并登报公开道歉。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开始,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联系多家广东油料企业和个人,将废酸油渣转移至来宾市武宣、象州、兴宾3地的8个污染点,组织堆放、倾倒及填埋。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这批废酸油渣总量为9545.61吨,污染土总量为3339.99吨,合计12885.6吨,总计造成经济损失约4095万元。

  由于该案审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力大,关注度高,来宾市中院及时成立环境公益诉讼领导小组,采用七人制合议庭,积极与上级法院、两省多地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审判规则,圆满完成审判任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昭平县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森林覆盖率居广西首位。近年来,昭平县法院结合涉林案件大幅上升情况,成立了生态资源案件合议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并联合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建化解涉林纠纷大联动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化解涉林纠纷。今年3月15日,昭平县法院城厢法庭的法官对受理的一起涉林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到走马镇森冲村对争议地进行实地勘查时,还邀请了昭平县林业局林改办的两名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调解。经过当场调解,双方争议得以及时、妥善解决。

  3  生态修复

  落实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5月23日,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的龟石国家湿地公园边上的重生林内,李某和同伴挥锄挖坑,种下一株株乌桕树苗。

  2018年2月,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砍伐了109株马尾松,被富川县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审理期间,李某自愿复植补种价格2000元的树木。

  基于以往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只注重打击犯罪而忽视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实际情况,2017年,富川县法院开创性地打造了一个复植补种基地——重生林。目前,已有5个案件的6名被告人在复植补种教育基地补种乌桕、柳树等树种310株,面积约20亩,重生林初具规模。

  “通过开展此项工作,既惩罚了犯罪,又修复了生态环境,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贺州市中院副院长陈琴介绍,复植补种教育基地位于龟石国家湿地公园宣教展示区,也能发挥其法治教育作用,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2018年6月11日,正值禁渔期。家住永福县广福乡的廖某,骑着摩托车来到永福县洛清江下游河段,使用自制的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当场扣押其捕鱼工具及鱼产品。7月25日,永福县检察院以廖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由,向永福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主办法官向廖某释法明理后,廖某懊悔不已,提出出资购买鱼苗,以弥补“电鱼”行为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主办法官经过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同意廖某以购置鱼苗并放生的方式作为修复措施。

  8月8日,随着一万尾草鱼苗游向茅江河深处,一起由非法捕捞者采用生态修复机制进行补偿的案件落下帷幕。这也是永福法院首例采用生态修复机制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资源刑事案件。

  让破坏生态的被告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唤醒公众环境守法护法意识,既执法又普法。近年来,我区各级法院遵循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及规律,强调保护和修复优先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新机制。截至目前,全区多家法院先后作出多起生态修复判决,判令责任人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方式承担环境修复义务,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效果,向群众交出了一份环境司法保护“高颜值”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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