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冼敏):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正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据了解,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在市、县公共资源平台公开交易,鼓励实行网上交易。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年限50年。工业用地租赁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的,租赁和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
广西的工业用地租赁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租赁工业用地租金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土地使用者取得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在租赁工业用地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方面,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第三人,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由土地使用者持有,土地使用者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出租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在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方面,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间,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对租赁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的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此外,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方面,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弹性出让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按年期折算的价格标准。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延期的,弹性出让总年期不超过50年的,可按原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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