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通知》明确,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由20%降至19%。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通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费率均为0.5%。
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广西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在本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当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符合下调范围的,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或按上一条款执行。当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符合上调范围的,暂不予调整。
据了解,为优化广西营商环境,广西人社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持续实施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上半年,广西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险”为广西约10万家企业共减负12.72亿元,为优化全区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文 戚海军 编辑 唐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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