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广西要闻

广西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

2018-06-08 13:49:19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6月7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根据梧州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交来赔偿款、诉讼支出费用等款项共计200多万元,这标志着梧州市检察院提起的藤县“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民事公益诉讼案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该案不仅是广西全区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区首例诉讼请求得以完全实现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11月6日,梧州市检察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部署,对“藤县‘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案”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立案,并赴广东东莞市、广西藤县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18年2月9日,经向梧州市民政局函询,履行立案、公告、起诉材料层报审批等诉前程序后,梧州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梧检民公诉〔2018〕1号),请求法院判令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潘某全、吴某坤、吴某明、唐某孟等10名被告连带承担因非法运输、倾倒垃圾造成的损害赔偿200多万元、诉讼支出等费用。6月5日,该案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出庭检察人员在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提出庭前调解方案,部分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唐已审][供稿]广西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

  赔偿款接收仪式现场

  6月7日上午,在梧州市检察院举行的赔偿款接收仪式上,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全力以赴把本案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好,这是检察机关办案的初衷,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下一步,梧州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做好本案的后续办理工作,交出一份让党委政府和梧州市人民群众满意的成绩单。被告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对该中心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件表达了深切的歉意,提出了下一步的整改方向,并根据梧州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交来赔偿款、诉讼支出费用等款项共计200多万元。

  在场见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广西检察机关积极发扬改革精神、创新精神、探索精神,扎实稳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成效值得充分肯定。同时,各位代表、委员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也提出了强化宣传、建立专项账户、注重沟通协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要求深刻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明确工作重点,把握基本要求,找准融入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保障民生的切入点,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工作大配合格局,形成共同保护公益的合力,更好的承担为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高度重视“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民事公益诉讼案,专门派员指导案件办理。梧州市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总指挥的专案组统筹统抓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严把调查取证质量关,按照法定程序,以起诉标准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在原有刑事案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十名共同被告违法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证据体系,加强公益诉讼操作实务,力求把案件办成“铁案”。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加强沟通协调。同时,与被告行政机关充分沟通,释法说理,促成被告方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工作,积极赔付造成的损失。(文/图 邓铁军 王冰 周延 编辑 杨永娟)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