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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山清水秀金字招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要点解读
2020-05-07 11:14:49来源:广西日报编辑:骆秋妤责编:张群

  广西日报记者 余 锋  通讯员 昌苗苗 崔 伦

  为不断加强水污染防治制度建设并提高监管水平,解决该领域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进一步擦亮广西山清水秀的金字招牌,广西因地制宜,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细化补充,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广西水污染防治工作。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后,广西的水污染防治将迎来哪些转变?今后哪些涉水污染的行为将面临重罚?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各方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

  强化联动协作

  推进流域治理

  “广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阶段,水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保持并不断向好的压力依然很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最大特点是把“流域水污染防治”单独作为一章,强化联动协作,推进流域治理。

  具体而言,根据《条例》,广西将实行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湖、库)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对跨市、县的江河、湖泊、水库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建立江河、湖泊、水库流域上下游和两岸、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协作、定期会商机制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流域水污染事故处置和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

  同时,广西将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从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强源头治理。为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率,避免污水对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条例》明确提出我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实施“雨污分流”,并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这一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护发展并重

  强化可操作性

  广西是全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区,畜禽养殖废弃物既是丰富的肥料资源,也是江河水体主要的污染源。《条例》分类规范了畜禽养殖,明确授权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在其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

  “规范畜禽养殖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发展与环保的有机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养殖规模不同,防治要求也不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规模化养殖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节水控污养殖设施以及畜禽粪便、废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实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粪便、废水资源化利用;养殖专业户(包括桑蚕养殖)应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政府应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条例》规定,向水体直排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等行为,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水体保洁

  减少水体污染

  为全面减少水体污染,《条例》还在水体保洁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长期以来,在广西不少市县,包括乡村旅游农家乐、民宿等涉及餐饮项目的经营主体等在内的餐饮经营者,因种种原因无序排放餐饮油污废水,造成水体污染。为此,《条例》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违反该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含磷洗衣粉(液)虽然是一种去污能力强的化学合成洗涤剂,但它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也影响人体健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说。《条例》规定限制含磷洗涤剂使用,在设区的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同时,对于有毒有害废液,我区也有了地方特色的“紧箍咒”。《条例》规定,有毒有害废液须单独收集并安全处置——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未按规定单独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并进行安全处置,直接向外排放或者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此外,《条例》还规定将水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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