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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65岁及以上老人每年可获免费体检

2019-03-27 15:19:22 | 来源:南宁晚报 | 编辑:骆秋妤 | 责编:陈梦楠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制定出台《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意见》涉及老年福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16个方面,明确市级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等。

  补贴救助

  各县(区)、开发区要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动态补贴机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市级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等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

  居家养老

  积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和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家庭照护支持政策。立足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城市养老服务中心等,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购等服务。

  抓好政府购买服务的五类老年群体补贴服务工作。研制出台南宁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政策,重点满足南宁市居家和社区老年人群体的助餐配餐服务需求。

  建成南宁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涵盖南宁市养老服务监管平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南宁市养老机构管理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优待养老

  规划建设一批具有养老养生、医疗保健、休闲旅游等功能的健康养老服务重大项目,推进东盟养老产业集聚区、五象新区养老产业集聚区、邻家广场养老产业群建设。

  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对60周岁至6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家庭养老

  制定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巩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家庭养老功能。

  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完善职工探望父母假,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

  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

  鼓励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充分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适老环境

  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推进社区路网、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优先支持在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新建或正在改造的火车站、机场、客运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司法援助

  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对遭非法集资、诈骗的受骗老年人,优先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

  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人事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权益的老年人,优先依法依规给予司法救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为重病、重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进一步降低门槛,逐步将法律援助对象扩展到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

  医疗保障

  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60周岁以上失能、失独老年人和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加强对老年人各类常见疾病、精神行为等问题指导和干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和符合条件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扩大符合转诊规定人员跨省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基层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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