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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广西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

2018-10-11 15:26:34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广西频道消息(冼敏):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至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对象还应当具有广西户籍或持有广西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康复救助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服务内容。救助内容包括视力残疾儿童的视力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的人工耳蜗植入、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不通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应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市级残联提出申诉,市级残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各市、县(市、区)残联可建议受助残疾儿童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接受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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