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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

2018-01-08 09:48:52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编辑:唐志强 | 责编:赵滢溪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通讯员  周坚 钟新峰)近日,笔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广西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至80%,同时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

  根据《通知》规定,广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三)广西将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以目前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为1400元/月来计算,原来广西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为980元/月,本次提高后,广西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达到1120元/月,实际增幅为14.29%,超过了当前广西经济发展增速和物价增长水平,进一步筑牢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通知》提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据了解,为了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使参保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增强参保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广西制定出台了该《通知》。从2016年起,广西已经按照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模式实施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执行,不存在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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