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有关情况。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陆波介绍,水运是广西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运量大、成本低、能耗少,在交通强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广西航道发展也存在航道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水平亟需提升,滞航拥堵情况有待解决等问题。条例的修订施行,对于聚焦新形势新任务下广西航道管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航道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新修订条例共36条,六个章节,主要包括总则、航道规划和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订内容体现了广西特色,对通航建筑物建设、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协调航运用水、建设断航补偿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龙宪华介绍,修订后的条例从广西实际出发,围绕广西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管理工作机制制度,聚焦广西航道高质量发展。为确保与目前在建的世纪工程平陆运河衔接,条例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区航道的规划建设与改造升级,加快形成与平陆运河航道相衔接的航道体系。
为了避免“九龙治水”,明确航道保护范围与部门职责,把江河保护好,把航道保护好。条例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流程,保护航道资源。同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航道保护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海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文 蔡俊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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