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文化旅游厅联合印发《广西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了申报条件、要求与程序,要求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全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构建全区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推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做到应保尽保。
《办法》明确,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与中华文明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与广西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广西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突显广西岭南山水文化、骆越文化、民族文化、海丝文化。同时,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上要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需保存完好。
《办法》还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经批准公布的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如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其后续管理可参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关规定执行;对经批准公布的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合格且拒绝继续整改的,撤销历史文化名城称号,退出保护名录。同时,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名城或应列入历史文化名城而未列入、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骆万丽 通讯员姚琳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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