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会员卡”收费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出售“会员卡”收费应当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 养老服务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则上按月收取,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以医疗备用或其他名义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一般每项不得超过1万元,累加不得超过3万元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我区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广西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防范养老服务诈骗和风险。
《意见》要求,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宣传教育,加强和规范监测预警,加大排查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处置问题风险,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意见》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费管理,明确符合条件出售“会员卡”收费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出售“会员卡”收费应当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则上按月收取,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以医疗备用或其他名义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一般每项不得超过1万元,累加不得超过3万元。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预付费、医疗备用金、保证金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存管账户等信息。(广西日报 记者/廖志荣 通讯员/邱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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