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应保尽保,足额保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全力加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范围并下调流转基准指导价
■ 助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矿需求、用地服务保障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以8条举措落实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
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应保尽保。在不突破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过渡期预支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急需开工建设允许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确需按照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的,编制单独选址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方案,直接核销规划规模指标。
足额保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以及自治区重点保障用地项目清单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足额保障。“双百双新”产业项目、“专精特新”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计划指标核销制。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计划3万亩,增强各市新增建设用地统筹保障能力。
全力加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符合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可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调剂价格下调10%。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指标不平衡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县与县之间指标等价置换;对自愿纳入全区补充耕地指标协议交易申请清单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交易价格可按交易指导价下调30%。
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范围并下调流转基准指导价。自治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跨县域流转范围由54个县扩增为62个县,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区内流转基准指导价由25万元/亩调整为15万元/亩。
助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新建、续建的高速公路、铁路、航运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可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批先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已经查处到位并完成组卷报批工作的,允许在用地报批红线范围内开工建设。
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范围内,农村道路建设不可避免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按照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予以补足。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可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并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
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矿需求。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建设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各市可随时上报出让计划;未纳入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调整本地矿产资源规划;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自治区级预留指标中安排;对石英砂、花岗岩等资源综合利用程度高、产业链延伸长、产业规模化程度高的项目给予采矿权指标奖励。
优化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前期各类审查事项,审查周期压减10%以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报批实行“即报即审”,审批时限在承诺时限基础上压减10%。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库,对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实行精准服务保障。(广西日报 记者/唐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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