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记者从钦州市召开的《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明素质,该市首度为“文明”立法,成为我区首个围绕文明行为进行地方立法的设区市,《办法》将于6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各级各部门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服务品牌等创建工作;规定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和关爱扶持政策;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鼓励单位在招考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文明先进人物。
《办法》还规定,不文明行为的行为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此外,《办法》规定不文明行为以文明引领,教育为主。
《办法》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广西日报 记者/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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