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支持各市县安居工程项目“早安排、早部署、早行动”,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6.14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需求,改造其居住条件。
这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是安排2.91亿元支持全区1.09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向全区2.31万户符合条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年度棚户区改造套数和公租房租赁补贴户数年度任务,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系数分配;二是安排5.23亿元支持全区12.21万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4个因素,结合各市县财政困难系数进行分配;三是安排8亿元支持部分设区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行月报制度动态掌握市县资金支出情况,采取季度通报、实地调研督促等措施压实市县支出责任,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同时,进一步指导各市县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广西日报 记者/周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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