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 实习生/张铭麟)10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0月15日起,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调整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通知》要求,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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