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宁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印发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最高获奖励3万元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宁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更多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办法》规定,水上搜救奖励的种类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搜救奖励主要考虑的因素分别为: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的死亡;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在恶劣气象、水文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具体奖励标准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实际搜救效果、社会效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3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2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个人不超过1500元/次;对参与一般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
《办法》明确,对由辖区各级搜救机构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方面进行适当性补偿。补偿的对象是由各级搜救机构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较大等级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搜救难度较高的一般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具体的补偿标准按照参与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实际产生的损失费用给予补偿。
《办法》还明确,每年将组织1次水上搜救奖励表彰。(南宁日报 记者阮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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