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特色产业为乡村添力加码——自治区政协围绕“以产业振兴促进乡村振兴”协商议政
近日,自治区政协召开常委会议,围绕“实施产业振兴行动,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议题协商议政。与会委员表示,要聚焦实施产业振兴行动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议政建言,在全面助推乡村振兴工作中彰显担当作为。
产业是乡村振兴源头活水
围绕助力实施产业振兴行动,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自治区政协发出“乡村振兴 委员行动”倡议书,召开“乡村振兴 委员行动”动员部署会。自治区政协主要领导多次深入田间地头、园区企业开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集思广益,为产业振兴发展把脉支招,号召广大政协委员认真履职,把“委员作业”写在八桂大地上。
今年3月至6月,自治区政协专题调研组深入南宁、百色、河池等地开展专题调研,走访了17个县(区)30多个村,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为助推实施产业振兴行动谋思路、出实招、解难题。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支柱。委员们在调研中发现,广西打造了一批特色鲜明的扶贫产业,产业扶贫成效显著,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坚实基础。
柳州市坚持以工业化理念谋划螺蛳粉产业发展,推动“小米粉”发展为地方特色经济“大产业”,短短6年,柳州螺蛳粉产业实现了“三个百亿”。“柳州螺蛳粉产业成功的经验说明,只要深入挖掘特色资源,走创新发展之路,小特产也可以做成大产业。”自治区政协常委、柳州市政协主席陈鸿宁建议,广西特色产品丰富、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要依托特色优势资源积极发展特色产业,努力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为乡村振兴注入发展动力。
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前,以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为主的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现代农业的“弄潮儿”,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
调研显示,广西采取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示范带动等措施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20年,全区各类新型主体带动80%以上的脱贫户发展特色产业,40.23万户脱贫户直接取得产业收益。
自治区政协常委黄瑞立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就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同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贷、用地、交通等方面予以支持。
自治区政协常委、崇左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黎萍,北海市政协主席毛艳琼提出,坚持招大育强,推动龙头企业提质升级,着力构建龙头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的利益共同体。抓住人、地、钱等关键环节,让人尽其才、地尽其用、钱尽其效,最大限度激发各种资源要素的活力。深化农村土地流转改革,激活乡村振兴资源要素。
增强知名农业品牌竞争力
品牌就是竞争力。广西实施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在全国率先建立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创新打造“广西好嘢”农产品品牌,培育了“柳州螺蛳粉”“灵山荔枝”“百色芒果”等一批有影响力的特色品牌。
“加强品牌创建,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自治区政协常委、钦州市政协主席吕洪安,来宾市政协主席韦文晋建议,要大力发挥“政府+企业”在品牌建设、品牌宣传、品牌营销等统筹作用,提升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一批龙头企业建立以品牌为核心的发展战略,拓展营销渠道,做强企业品牌;发挥产业优势,打响一批全国知名的“桂字号”“土字号”品牌。
自治区政协调研组建议,培育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形成“一业一园”格局,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有效衔接。(广西日报 记者 王春楠 通讯员 肖亮升)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