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健全救助制度 减轻医疗负担 我区进一步降低地贫患者因病致贫风险
本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6月9日,记者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该局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围绕“扩围、提标、解困”三大原则,以我区地方高发疾病——地中海贫血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减轻重型和中间型地贫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地贫患者生存质量。
《通知》明确,在现已纳入我区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病致贫风险对象按规定程序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为,扣除个人负担地贫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的地贫患者。
《通知》规定,地贫患者发生的与地贫治疗有关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计入医疗救助范围。在参保年度内,各类救助对象与治疗地贫有关的医疗费用合并计入年度救助限额,最高年度救助限额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到10万元。
按照《通知》要求,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范围。同时,对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地贫医疗救助,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模式,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医疗救助申请,民政部门受委托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报告,县(市、区)级医保部门审批拨付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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