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大限度放权,提高行政效能
■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模式,这是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性改革
■ 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施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度
■ 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平等保护原则
本报南宁讯 (记者/蒋秋)9月2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去年获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的6个省份中,广西是第一个出台关于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的省份。9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条例从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与服务、面向东开放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政务服务和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和保障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全面的规范。
条例参照“负面清单”的做法,创新立法思维,将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管理权限下放到自贸试验区,同时对自贸试验区内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优化作出具体的要求,最大限度放权,提高行政效能。
条例确立了“应放尽放”的权力下放原则,要求先由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要保留不下放的权利事项清单,除此之外,清单之外的事项必须全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自贸试验区,真正做到片区事片区办。
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条例更进一步完善了法定机构性质、职能、授权等方面的规定,通过管理机制的创新,激发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条例明确,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模式,这是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性改革。
不断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和引领高质量发展,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条例分专章分别对投资促进、贸易便利作出规定,并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先进生产力在自贸试验区优先落地、集聚。
条例规定,广西自贸试验区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施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度,创建自由、便利、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还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平等保护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片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平等适用优惠政策,平等获得各类资源、资质,平等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促进内资与外资企业、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企业、大型与中小企业的协同发展。
此外,条例规定,广西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落实国家签署的各类多双边经贸合作协议,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区域、次区域框架下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创新经贸规则,引领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同时,条例明确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支持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推动设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实现各开放平台的功能整合、创新集成、发展协同。推进与国家中西部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加强物流、产业对接,提高政策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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