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广西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明确事业单位集体奖励不颁发奖金,个人奖励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10000元等,激励广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日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出台奖励措施,从适用范围、奖励的条件和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权限、奖励的比例、奖励的开展和结果使用、奖金的标准及来源、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奖励的公示和备案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进一步激励广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通知》明确,奖励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按奖励规定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和授予称号的奖励。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纳入总量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集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以及机关工勤人员集体。
事业单位奖励可分为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嘉奖和记功的定期奖励,结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嘉奖和记功的及时奖励开展时间、次数不设限制。记大功的定期和及时奖励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记大功的及时奖励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名单,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在奖励比例方面,重点对定期奖励的比例进行了细化,明确给予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2%;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同时,对“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可提高比例进行了细化,即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2%;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5%。
对于获得奖励后的奖金标准,明确事业单位集体奖励不颁发奖金;个人奖励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10000元,授予称号和荣誉称号的人员奖金发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所需经费来源,则由获得奖励人员所在单位的现行经费渠道解决。该《通知》自7月16日起实施。(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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