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正在加快建设。 本报记者叶子榕 摄
为贯彻落实强首府战略,主动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着力推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物流服务能力,构建高效便捷的物流网,《南宁市“物流网”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大会战实施方案》近日印发。未来三年,我市将建设物流网项目58个,通过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物流网络体系,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构建面向东盟、对接粤港澳大湾区、联通西南和中南地区的运力充分、配置优化、效率领先、服务优质的物流网,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加快建设一批重点物流园区
未来三年,我市将加快建设一批重点物流园区,建成一批重要物流场站,同时积极发展多式联运。
《方案》明确,我市要加强物流园区规划,优化物流园区布局。重点推进中国—东盟国际物流基地和南宁空港物流基地“双核”建设,加快推进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牛湾港综合物流园等园区建设;引导德国敦豪现代供应链示范园等重点项目落地。
我市将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规划布局和建设,强化货运枢纽场站及配套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南宁玉洞铁路货运中心、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货站二期等场站建设;推动建设高铁物流基地,大力发展高铁物流。
着力推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机衔接,加快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连接,逐步完善转运设施,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重点依托南宁国际铁路港,培育集装箱海铁联运、公铁联运。完善航空物流港集疏运网络,发展公空联运。完善南宁港铁水、公水联运设施建设,提升货物中转服务能力。
逐步形成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商物流体系
根据《方案》,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口岸物流设施,拓展保税物流业务,构建大宗商品物流网络,大力发展农产品及冷链物流。
2020—2022年,我市要着力打造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心园区,加快银海保税仓项目建设,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同时,发挥南宁综保区功能,积极培育一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快推动南宁国际铁路港海关监管场所建设,逐步形成面向东盟的跨境物流体系。
在大宗商品物流方面,三年大会战建设项目共7个,我市将发挥本地特色资源商品优势,优化大宗商品物流布局,重点建设农产品、食糖、粮食等大宗商品物流,提升广西特色优势产业竞争力。重点推进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糖业发展供应链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为提升我市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方案》明确鼓励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要农产品流通节点加大冷链设施投入,完善冷链物流网络,推进县域本地产业型集散市场冷链物流配套建设。重点推进南宁·肉禽集散中心、马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农产品交易中心、海之通农产品综合市场等项目。
着力健全城乡物流配送体系
《方案》明确,未来三年内,我市将着力优化邮政快递、电商物流网络,健全城乡物流配送体系。
我市将吸引中通、韵达等大型快递企业区域总部落户,鼓励快递物流企业构建完善的区域分拨网络,重点推进京东电商产业园、苏宁广西智慧电商产业园、南宁顺丰创新产业基地等项目。
合理布局物流园区、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等三级配送节点,推动大型企业、连锁企业建立跨区配送中心,扩大经营范围和延伸服务领域,重点推进南城百货物流中心、广西九州通现代医药物流中心等项目,进一步完善城乡物流配送。围绕医药、汽车零配件等制造业发展,完善物流配套体系,提高制造业企业自身物流服务能力及信息化水平,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融合发展。
我市还将推进物流网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物流配送、仓储等服务整体效率,把南宁市打造成为区域物流组织中心、集散中心。(记者 胡光磊)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