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周珂 通讯员/邓铁军)4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检察院获悉,为有效规范办案衔接、增强办案质效,形成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外部合力,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高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财政厅以及广西海警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据了解,《细则》在“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海警局纳入会签范围,进一步扩充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围,提升了全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费保障水平。《细则》还创造性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现实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并明确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及时性、稳定性、对案件侦破价值、在看守所现实表现等情况实行阶梯式分级从宽量刑,按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态度差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分别予以最高减少基准刑30%、20%和10%的从宽量刑幅度。
《细则》还强化值班律师保障、规范办案衔接标准、统一办案文书格式,并立足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要求和广西司法工作实际,专门就“一站式”办案、刑拘直诉、量刑协商、被害人司法救助等作出具体规定,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提升司法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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