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工业企业稳生产促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工业企业稳生产促发展,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开辟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对用于复工复产所需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外销,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出具疫情期间相关运输证明的,即时申请、即时办理。同时,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原材料不足的,采取大企业帮扶中小微企业或由市本级统筹采购的办法予以应急调度解决。
第二条优先保障企业用工
复工复产企业的员工,由企业提出具体名单,并确定相关员工身体状况符合防疫要求,具备正常工作条件的,办理备案后安排绿色通道放行。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复工复产信息,促进就业人员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
第三条确保企业用水用电
全力保障水电供应。用水方面,企业确因困难而产生部分欠费的,可由工信、园区管委等部门积极协调适当延期缴费,并免收滞纳金。用电方面,加大电力市场交易力度,引导生产企业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同时,分派客户经理给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用电诉求。
第四条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援企稳岗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条缓缴社会保险费和允许延期办理社保业务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因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在此期间补缴疫情所属期内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给予企业租金减免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用地,给予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鼓励国有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对承租的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上述政策与已出台的其它减免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支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八条加强对企业信贷支持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向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市小微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放宽我市惠企贷和转贷资金使用条件,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第九条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帮扶
重点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帮扶,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企业,全流程帮助企业办理扩产扩能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强化运行调度
建立疫情期间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机制,及时掌握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遇到的突出矛盾困难,形成问题清单,加快协调解决。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工业企业,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防城港市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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