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 实习生/彭科善)12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于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调整的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调整后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68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2942元、2354元和1765元。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三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是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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